以案说法| 房产中介朋友圈辱骂“跳单”同行,法院:道歉
社交平台快速发展,越来越多人喜欢在平台上分享自己的生活。但若肆无忌惮发泄各种情绪,如言行不当,极易踩中法律红线。房产中介行业的从业人员因“抢客”发生纠纷,一方当事人愤而在朋友圈开骂,法院会怎么判呢?
某房地产经纪公司中介人员朱某与某置业顾问公司中介人员罗某协商合作共同售卖某套房屋,如售卖成功,中介费由双方分成。朱某向罗某提出有客户想看房,罗某便向朱某提供了业主的联系电话、房屋房号等信息。朱某自行联系业主带客户上门看房,随后,该房屋业主与买家签订了买卖合同,朱某独自赚取了中介费。
罗某发现该情况后愤而在微信发布了一条朋友圈,配文:“某地产‘朱某’毫无诚信、毫无职业道德,做出卑鄙无耻的跳单行为……某地产朱某无底线、无道德,简直是河源中介的败类,希望各位同行和客户要小心谨慎”。某置业顾问公司店长李某于当晚在其公司群(该群有237人)@所有人,要求群内成员转发罗某的上述涉案朋友圈内容,随后数十名员工在朋友圈转发了该内容。
河源市东源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法人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使用语言、文字、图片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损害公民、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本案中,罗某及某置业顾问公司数十名员工的行为侵犯了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及朱某的名誉权,应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依法判决:某置业顾问公司及罗某立即停止侵害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及朱某名誉权的行为,在微信朋友圈发布赔礼道歉声明,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共10000元。
法官说法: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良好的名誉是公民和法人参与社会生活、竞争的重要条件,对名誉的侵犯必然直接妨害、影响公民或法人参与社会竞争的资格,因此法律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社会公众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综合社会评价”。
本案中,朱某与罗某之间发生纠纷,罗某应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但罗某及其所在公司数十名员工在朋友圈发布具有贬损性、侮辱性、诽谤性言辞,并造成一定范围内的传播,涉案信息容易引发对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及朱某的猜测,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某置业顾问公司店长李某在其公司群要求群内成员转发罗某的涉案朋友圈内容,因店长身份比较特殊,其行为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公司,其在本案中的行为可认定属于公司行为,故法院判决某置业顾问公司及罗某承担相应民事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在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及言论要遵守法律法规,发生纠纷应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而不能借网络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名誉,一旦突破法律底线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魏丽娜 通讯员:蓝超超
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王维宣(图文无关)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赵小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