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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21万元追女生,签自愿赠与协议后起诉!法院判了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3 10:17:00    

男子为追求女子

赠与女子20多万元

但最后却没追上

之后,男子感觉损失巨大

于是将女子告上法庭

要求女子返还钱财

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近日

这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法院会做出怎样的判决

一起来看

基本案情

张先生与李女士本是生意上的朋友,一来二往,张先生便对李女士有了好感,开始了对李女士的追求。

2021年1月至3月期间,张先生先是出借10万元给李女士用于生意资金周转,后续又先后向李女士赠送了价值2万元的名牌包包和近万元的首饰、护肤品等礼物,礼品价值合计11万余元,但李女士最终并未应允张先生的追求。

感到损失巨大的张先生以民间借贷为由,将李女士诉至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要求李女士返还借款21万余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裁判结果

审理过程中,李女士对张先生所主张的10万元借款和11万余元礼品事实予以认可,并称在张先生追求期间,李女士曾表示要将借款和礼品返还,但张先生明确表示无需返还,故上述财物系张先生的自愿赠与。

法院调查发现,张先生在2021年4月曾通过微信聊天向李女士表示“为什么总说要把我送给你的礼物还给我,我是在乎那几万块钱的人吗?”张先生还在2022年4月向李女士出具了一份《协议》,载明“自今日起,我与李女士无任何经济纠纷,之前的借款和礼品均属于赠与。”法官向张先生询问起出具《协议》的原因时,张先生表示当时出具《协议》是想要追求李女士,并认为即使构成赠与也可以撤销。

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张先生与李女士之间是否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张先生是否有权撤销赠与。

本案中,张先生向李女士出借了10万元并赠送了明显超出一般朋友往来范畴的昂贵礼品,李女士本应返还借款并在礼品价值范围内作出适当补偿,但结合张先生与李女士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张先生出具的《协议》内容,可以得知张先生曾明确向李女士作出了赠与的意思表示,李女士以行为接受了张先生的赠与,故张先生与李女士之间存在赠与合同关系。张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赠与行为所将产生的法律后果具有明确的认知。因此,李女士欠付张先生的10万元借款债务已基于张先生的赠与行为而免除,张先生也无权要求李女士返还其赠送的贵重礼品或作出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张先生向李女士出具的《协议》是在赠与财产权利实际转移后作出,故张先生依法无权撤销赠与。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张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张先生不服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赠与是财产权利的无偿转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虽规定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给赠与人思想上留有一定回旋的余地,但撤销赠与仅限于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给受赠人之前,赠与行为完成后,除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近亲属合法权益、不履行扶养义务、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原则上不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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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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