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醉驾还超速!男子在未交付道路发生事故身亡,受伤孕妻送医后早产
四川广安一男子参加酒宴后,晚上醉酒无证驾车驶入一段在建未交付使用的道路,其间与一辆装载机相撞,导致男子不幸身亡,车内其大女儿受伤。其怀孕的妻子也因受伤被送医急诊剖腹早产。事后,死者家属将相关涉事方起诉至法院。
6月11日,红星新闻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认定男子承担主责,案涉道路的承建公司承担15%的责任赔偿26万余元。事后,家属和涉事公司提起上诉,5月22日,二审法院就本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事发
男子醉驾超速不幸去世
受伤孕妻被送医后早产
悲剧发生在2022年9月18日晚上。
当晚,罗某和妻子韦某带着女儿前往广安城区一酒店参加朋友张某的女儿满月宴。20时45分许,罗某驾车载着怀孕的妻子和女儿回家,途经广安市经开区护安镇某在建未交付使用的道路时,与王某驾驶的无号牌装载机相撞。
事故导致罗某因胸腹部脏器损伤致失血性休克死亡。罗某的妻子当晚被紧急送医,但因伤情严重,入院后通过急诊进行剖宫产手术早产生下一女。此外,罗某的大女儿也在此次事故中受伤,身体多处骨折。
2022年10月13日,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三大队(以下简称交警三大队)以事发道路为在建道路未交付使用,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范围为由出具了《关于罗某死亡事故调查报告》。该报告载明:事发路段为在建未交付使用的道路,呈南北走向,两端为封闭状态,事发前因爱众江景工地需向弃土场转运渣土,临时半开幅岗前大道端至护安方向右侧道路。该路段为干燥的沥青路面。岗前大道段设有限速标志,限速为60km/h。
经鉴定,罗某的血液中检验出的乙醇含量为:1.81mg/1ml(等同于181mg/100ml),达到醉驾标准。事发时,车辆速度介于135km/h与137km/h之间,事发前驾驶员未采取制动措施,事发前的行驶方向未见明显改变。
幕后
5个月前因酒驾被吊销驾驶证
卡点值守人员称,示意对方不要驶入未果
经查,2022年4月9日,罗某曾因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被吊销驾驶证。涉事无号牌装载机的灯光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而装载机司机王某亦未取得符合驾驶该装载机车型的驾驶证资格。
由于事发路段为在建未交付使用的道路,据在事发道路一卡点值守路障杆的唐某文接受交警询问时陈述:“路障杆在上班时一直是开着的,只有下班后才关,其他社会车辆进入时他会进行阻拦,但是有些车辆不听劝阻,事发前有一辆货车进入,罗某驾驶的车辆是跟随该货车进入的,他曾站在路边的广告牌下对罗某驾驶的车辆招手示意其不要进入,但罗某并未停车就直接开进去了。”
事后,罗某的家属将路障值守人员、道路施工方、酒宴组织者等相关涉事方起诉到法院,请求按对半责任向被告方索赔99万余元。
判决
男子被判承担主要责任
道路施工方被判担责15%,赔偿26万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死者罗某醉酒、超速、无证驾驶机动车驶入未交付使用的道路,其行为明显存在过错,是事故发生的直接主要原因,其对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此外,韦某作为罗某的妻子和聚餐陪同人员,明知罗某醉酒、无证驾驶,其对罗某的违法行为不仅未予以制止,还在怀有身孕的情况下,带着未成年子女乘坐罗某驾驶的车辆,将自己和孩子置于高度危险的状态中,其行为亦具有一定过错。
某公司作为案涉在建未交付路段的施工者,对该路段具有管理职责。结合案件查明事实来看,案涉路段在事故发生前存在社会车辆可通行状态,即使是渣土车和弃土场管理人员私自使用该道路,也是某公司疏忽大意,未尽到管理职责所致,因此某公司对事故发生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法院认为,王某驾驶装载机在未交付使用的道路上行驶,无证据证实其在事故发生时存在不当行为,其对案涉事故发生无明显过错,王某及装载机车主对本案损失不承担责任。此外,张某虽系聚餐活动的组织者,但其在聚餐后将罗某交到同行的妻子韦某手中,其已在合理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宴请行为与案涉事故发生不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认为,事故根本原因是罗某忽视自身和他人安全,醉酒、超速驾驶,贸然驾驶车辆闯入未交付使用的道路造成,原告方不应将死者罗某的过错过度扩大到其他未见明显过错的人身上。最终,一审法院酌定由某公司承担15%的责任向原告方支付各项赔偿共计26万余元。
事后,原告方和涉事公司提起上诉。6月11日,红星新闻记者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就本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 王超
编辑 郭宇 责编 官莉
